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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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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848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4,06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本裁判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 訴訟代理人 林○儒、廖○安 被 告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 被 告 馬○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4,06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北小棧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邀同被告馬○倫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 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20日起至115年6 月20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2年期機動利 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5計算,並隨前述利率變動同時調整 ,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以1個月為1期,被告應按期償付本 息,如任何一宗本金債務(或部分債務)未依約清償,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 期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馬○倫並與原告簽 立「保證書」,約定由其擔保被告台北小棧公司對原告現在 及將來於360萬元限額內之票據、借據、墊款、保證等債務 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有關費用之一切債務。詎被告台北小棧公司僅依約清 償本息至114年12月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其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9萬4,069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馬○倫為被告台北小棧公司前 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金額與被告台北 小棧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 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 保證書、中華郵政利率查詢清單、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為 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 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 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 亦明。查被告台北小棧公司未按期清償上開借款,依約定其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應依約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馬○倫為被告台北小棧公 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被告台北 小棧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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