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5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74536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3668元由被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君
訴訟代理人 周○賢
吳○輝
被 告 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3668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線上申辦金融服務約
定條款第26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
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4日使用網路與原告簽訂信
用貸款申請書、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申辦
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線上申辦金融服務
約定條款等約定,並於同年月23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貸款轉帳匯款暨代償委託書、自動扣款委託書(下
合稱系爭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7萬元
,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23日至120年7月23日止,約定利息依
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1.18%計算(違約時為年息
12.9%),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每月23日
為付款日,如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原告得收取違約金,每
期固定收4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嗣
被告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
系爭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貸款契約、
繳款明細表、還款明細表、放款利率變動彙整表、對保資料
等件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貸
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668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佩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96萬0384元 自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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