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7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1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訴訟代理人 李○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萬4,866 元,及其中23萬5,789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訴訟代理人 李○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萬4,866
元,及其中23萬5,789元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聲明後段之利息暨違約金,
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7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萬9,800元(計算式:本金574,866+利息235
,789×〈9+46/365〉×0.15+違約金235,789×〈183/365〉×0.015+違約
金235,789×〈8+196/365〉×0.03=959,8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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