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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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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正雄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6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 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 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正雄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61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 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 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 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何正雄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 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 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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