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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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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訴字第39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0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 訴訟代理人 葉○上律師 李○霖律師 被 告 洪○軒 王○蓉 秀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 上二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洪○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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