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9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0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94810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
訴訟代理人 葉○上律師
李○霖律師
被 告 洪○軒
王○蓉
秀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
上二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洪○軒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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