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字第6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84854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5车5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狀(文)資料查
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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