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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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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93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蔡○容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 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31號 原 告 蔡○容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 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 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700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 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 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確認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174 0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載,被 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14萬1124元,及自民國91年8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計算之利息,並自91年8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請求權均不 存在。㈡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又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 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 件核閱後,被告請求金額為:債權本金114萬1124元及自91 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6%計算之利息,並自91 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 程序費用157元,其中利息及違約金計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 15年6月8日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1萬958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85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14萬1,124元) 1 利息 114萬1,124元 91年8月16日 115年6月8日 (23+297/365) 7.6% 206萬5,253.11元 2 違約金 114萬1,124元 91年8月16日 115年6月8日 (23+297/365) 1.52% 41萬3,050.62元 3 程序費用 157元 - 157元 小計 247萬8,460.73元 合計 361萬9,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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