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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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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楊○芬 被 上 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表1次序6之違約金可分配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68 元,而本院判決上訴人可參與分配之金額為434萬9180元。又上 訴人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系爭分配表 表1次序6之違約金部分上訴人原可獲分配之金...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楊○芬 被 上 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表1次序6之違約金可分配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68 元,而本院判決上訴人可參與分配之金額為434萬9180元。又上 訴人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系爭分配表 表1次序6之違約金部分上訴人原可獲分配之金額954萬3600元, 變更後減少為434萬918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519萬 4420元(計算式:954萬3600元-434萬9180元=519萬44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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