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分配表異議之訴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楊○芬 被 上 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表1次序6之違約金可分配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68 元,而本院判決上訴人可參與分配之金額為434萬9180元。又上 訴人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系爭分配表 表1次序6之違約金部分上訴人原可獲分配之金...」
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楊○芬
被 上 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
表)表1次序6之違約金可分配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下同)29萬5068
元,而本院判決上訴人可參與分配之金額為434萬9180元。又上
訴人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系爭分配表
表1次序6之違約金部分上訴人原可獲分配之金額954萬3600元,
變更後減少為434萬918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519萬
4420元(計算式:954萬3600元-434萬9180元=519萬44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