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1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違約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4261546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龍 訴訟代理人 楊○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誠國間因115年度建字第1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1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
本裁判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龍
訴訟代理人 楊○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戴誠國間因115年度建字第1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1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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