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16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 相 對 人 張○芳 關 係 人 柯呈陽即連呈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 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並有明文。故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 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次按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柯呈陽即連呈企業社於民國 (下同)113年9月12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 人連呈企業社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清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43年09月0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利率、違約金,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債務人柯 呈陽即連呈企業社於113年9月18日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 ,約定買賣價金為8,985,600元,其還款方式、期限、約定 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償付應付分期款項,或所 交付票據,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時,債 務人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簽立發票日 為113年9月16日、到期日為114年10月18日、票面金額為8,9 85,600元之本票一紙。詎關係人即債務人柯呈陽即連呈企業 社於114年10月18日經聲請人提示上開本票未獲付款,尚積 欠本金6,087,8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等,依上開約定,本 件買賣價金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 受託人變更之原因而於114年10月29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張 增芳名下,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買賣契約書、本票、臺 灣臺南地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本票裁定等件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旗山 大德 1324 (空白) 84.53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10 大德段1324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第1層:37.40 第2層:49.00 騎樓:10.40 合計:96.80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