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能 相 對 人 阮○嬅 關 係 人 瀚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阮○嬅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7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清償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1,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利息利率、違約金,經登記在案。 嗣㈠相對人於113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59,600,000元,㈡ 關係人瀚皇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9日偕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586,43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 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 115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㈠24,860,000 元㈡496,745,23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 書、保證契約、借貸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 字第7688號支付命令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5月7日、5月19日橋 院甯非欣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通 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關係 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橋頭 中峰 1116 (空白) 810.82 全部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