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63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347759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江○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 算之十五點九九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 幣柒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㈢新臺幣肆萬零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江○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
算之十五點九九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
幣柒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㈢新臺幣肆萬零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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