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4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違約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4326600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79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79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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