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拍字第15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郁婷、梁家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郁婷及債務人梁家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郁婷、梁家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郁婷及債務人梁家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
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六、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641,352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
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
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
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
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
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
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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