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694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1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9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黃○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9,762元,及自民 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 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
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9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
債 務 人 黃○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9,762元,及自民
國115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
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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