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3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04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統編:937318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騰 訴訟代理人 袁○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14,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
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騰
訴訟代理人 袁○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14,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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