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18169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標的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相 對 人 魏○媛
關 係 人 賴佩君
彭及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標的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魏○媛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即關係人
賴佩君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2月20日
,清償日期、利息(率)、違約金等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賴佩君於113年2月20日邀同相對人
魏○媛及關係人彭及明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0元及3,500,000元,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等,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
清償。詎債務人自115年2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債權本金利息
違約金附表編號2之借款本息,爰依所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
書(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㈠款之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
書、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交易明細查
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催告書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
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5月18日新院瑞民祐
115司拍109字第2031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得於10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
115年5月21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其中相對人魏翠
媛經通知後具狀陳述略以:陳述人就本件房屋貸款均依約按
正常期限繳納本金及利息,目前亦持續正常繳款並無惡意拖
欠情事,為此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
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
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而查本件抵押權業
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者貸
款借據暨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
率查詢單、催告書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本院依據
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陳述現均按正常期限繳納並無惡意
拖欠債務云云,惟據聲請人陳述意見表示相對人前有未依約
繳納借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
情事,相對人其後雖已部分還款但不影響擔保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故仍請求准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等語
。經查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
,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
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倘相對人認本件聲請
人請求或其金額有誤,係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
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
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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