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424207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債 權 人 大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
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
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
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
認。本件債權人大方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張建商金旺宏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於興建時未按建造圖施工致占用頭份市○○段00號
地號而遭頭份市公所發函限期拆除,拆除費用應由債務人負
擔,爰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情,此
等法律關係成立與否,均有待實體法院於裁判程序一一檢驗
,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無法逕予判斷,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
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旨,故其請求非本
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
,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
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
受本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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