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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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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債 權 人 大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非訟程序,法院就債權人關於金錢、   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   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   定,至於涉及兩造間實體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   認。本件債權人大方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張建商金旺宏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於興建時未按建造圖施工致占用頭份市○○段00號 地號而遭頭份市公所發函限期拆除,拆除費用應由債務人負 擔,爰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情,此 等法律關係成立與否,均有待實體法院於裁判程序一一檢驗 ,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無法逕予判斷,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 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旨,故其請求非本 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 ,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債權人仍得依法提 起訴訟於法庭上與債務人爭論本件是非以維己身權益,而不 受本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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