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181690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債 務 人 武○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參萬零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參...」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1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倉
債 務 人 武○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參萬零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參萬肆仟伍
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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