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953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李○信 債 務 人 王○芳 一、債務人李○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李○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
債 務 人 李○信
債 務 人 王○芳
一、債務人李○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李○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王○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如對債務人李○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王○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
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
詩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芳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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