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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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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4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峯 代 理 人 陳○蓁 相 對 人 蘇○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等情,核係基於 兩造間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居 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5,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 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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