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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3年度簡上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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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簡上字第55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20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周○慧 訴訟代理人 張○詮律師 被 上訴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芃 柯○峯 潘○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 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55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20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及上訴必須 具備之程式。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 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 內。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  ㈠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聲明為:⒈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債權 金額新臺幣(下同)76,865元,及自民國91年1月6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 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債權 不存在;⒉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13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 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板簡卷第9頁)。依前揭說 明,應合併計算自91年1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7 日止(板簡卷第9頁)之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41萬84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  ㈡第一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其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確認被上訴人所執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2263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 上訴人不存在;⒊系爭執行程序對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簡上卷一第17頁)。而前揭債權憑證記載執行 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865元,及自90年1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及依 前述利息加計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13元 (簡上卷一第63頁),其中債權人於97年2月25日受償1,577 元,其中616元為執行費(簡上卷一第64頁)。是上開債權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79萬2,415元(計算式如附表 二),加計督促費用113元、扣除已受償金額961元(計算式 :1,577-616=961元)後,債權金額為79萬1,567元(計算式 :79萬2,415+113-961=79萬1,567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79萬1,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扣除上訴 人前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6,865元 1 利息 7萬6,865元 91年1月6日 104年8月31日 (13+238/365) 19.69% 20萬6,620.01元 2 利息 7萬6,86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6月17日 (8+291/366) 15% 10萬1,405.1元 3 違約金 7萬6,865元 90年12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22+189/366) 1.5% 2萬5957.69元 小計 33萬3,982.8元 合計 41萬848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6,865元 1 利息 7萬6,865元 90年12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22+188/366) 19.69% 34萬737.92元 2 違約金 7萬6,865元 90年12月13日 113年6月17日 (22+188/366) 21.659% 37萬4,811.72元 小計 71萬5,549.64元 合計 79萬2,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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