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內容為公開資訊自動彙整非投資建議 

請務必查證正確性並以官方公告資料為準

全站內容為公開資訊自動彙整非投資建議 

請務必查證正確性並以官方公告資料為準

買房簽約後反悔處理指南:違約金計算與法律責任解析

Table of Contents

買房簽約後反悔在不動產交易中屢見不鮮,常因房價波動、資金問題或瑕疵發現而發生。作為交易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文書,不動產買賣契約一旦簽訂,即具不可輕易逆轉的約束力。因此,了解違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自保策略,對購屋者與售屋者都是保障財產權益的關鍵。透過本文,您將掌握依《民法》及契約條款應對違約情境的完整指南,包括存證催告、協商調解與法律訴訟等實戰操作。

一、買賣契約違約的法律基礎與常見情境

不動產買賣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債之契約」的一種。一旦經買賣雙方就標的物(房屋土地)及價金達成合意並簽字(或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契約即告成立生效,雙方當事人之間即產生了法律上關於「債之關係」的權利義務約束力(例如買方有付款義務、賣方有移轉產權及交付房屋義務)。當任一方當事人未能依照契約書上約定的內容(包含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履行其應盡的責任時,即構成法律上的「債務不履行」(包含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等態樣),通常需依契約約定或《民法》相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

1. 違約金的法律基礎:依契約約定優先,亦可依法定求償

  • 約定違約金 (The Penalty Clause / Liquidated Damages):為簡化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舉證困難,不動產買賣契約中,通常會以一個明確的條款(例如標題為「違約罰則」、「違約金」或「違約之處罰」)事先約定好,若一方發生特定違約情事時,應支付給他方一定金額或依特定方式計算之金錢。這筆「約定違約金」在性質上兼具「懲罰性」(懲罰違約方)與「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預先估算損害)的功能。除非該約定違約金的金額經法院認定顯然過高而予以酌減,否則契約約定的違約金具有優先於法定損害賠償的法律效力。
  • 法定損害賠償 (Civil Law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若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或者約定的違約金顯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所受的實際損害時,守約方仍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29 條及第 231 條(給付遲延)等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方賠償其所受的實際損害(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然而,主張實際損害賠償通常需要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需證明損害範圍與因果關係),程序相對複雜困難。
  • 內政部範本的違約金規範(市場主流標準):內政部頒布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買賣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通常建議以「房地總價款的 15%」作為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或有約定以已收價金的一定比例計算,但仍不得超過總價 15% 上限)。此規範已成為目前市場上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最常見、也最被法院接受的約定違約金標準。

2. 買賣雙方常見的違約情境及其法律責任

違約情境具體行為表現法律責任歸屬與後果
買方違約(遲延給付或拒絕履約)未能依契約約定日期支付各期價金(簽約款、用印款、完稅款、尾款);或在銀行核貸不足時,未能依約定期限以現金補足差額;或無故拒絕履行後續簽約、過戶程序。經賣方依約定程序催告後仍不履行,賣方得解除契約,並依契約約定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價金作為違約金(通常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 15% 為上限)。若買方已支付的價金不足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賣方尚得請求補足差額。
賣方違約(給付不能或拒絕履約)拒絕依約定將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方;或拒絕收取買方已依約準備好的價金;或惡意將房屋「一屋二賣」並將產權移轉登記給後來的第三人,導致對原買方給付不能。經買方依約定程序催告後仍不履行,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除須將買方已支付的所有價金「全數無息退還」外,尚須依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給買方(常見約定為已收價金同額,或總價款 15% 等,以較高者為準)。
賣方遲延交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也付清尾款,但賣方未能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房屋的實際點交(交付鑰匙、清空房屋)。買方得依契約約定請求遲延交屋的違約金(通常是每日按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五或千分之一等比例計算,直到完成交屋為止)。若遲延交屋的時間過長,達到契約約定的解約標準,買方亦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賣方責任)交屋後,房屋出現簽約前已存在但未告知的重大瑕疵(例如:嚴重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結構龜裂影響安全、兇宅等)。買方應在發現瑕疵後的六個月內通知賣方,並可依法請求賣方負擔修繕費用減少買賣價金,或在瑕疵嚴重到影響居住安全或交易目的時解除契約。賣方不得僅以「現況交屋」條款免除此項法定的瑕疵擔保責任。

二、買方違約的賠償計算:「已付價金」與「違約金上限」

當買方在契約成立後因故反悔不買,構成違約時,賣方最主要的權利是依據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並通常會直接以買方已經支付的各期價金(簽約款、用印款、完稅款)來扣抵這筆違約金。因此,對於買方而言,清楚理解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法定上限,以及「已付價金」在此過程中的角色,至關重要。

  • 違約金上限的法定原則(總價款 15%):根據內政部公告的契約範本精神與法院實務見解,買方違約時,賣方所能請求的「約定違約金」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筆「房地買賣總價款」的 15%。這是一個重要的上限保障,避免違約金過於嚴苛。若買方實際已支付的價金總額超過了這個 15% 的上限,則超出部分賣方應無息退還給買方。
  • 違約金的計算與扣抵方式:以已收價金為基礎
    • 情境一:已付價金總額 < 約定違約金(且未超總價 15%):在此情況下,賣方有權利將買方已支付的所有價金全數沒收作為違約金的一部分,並且還可以向買方追討兩者之間的差額,直到達到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總價 15% 上限)為止。
    • 情境二:已付價金總額 ≥ 約定違約金(或已達總價 15% 上限):在此情況下,賣方僅能從已收價金中,沒收相當於契約約定違約金(或總價 15% 上限)的金額,並必須將超出部分的已付價金無息退還給買方。
  • 實際案例推演: 假設房屋買賣總價為新台幣 1,000 萬元,契約約定違約金為總價的 15%(即 150 萬元)。
    • 狀況 A:買方僅支付簽約款 100 萬元後違約:因 100 萬 < 150 萬,賣方可全數沒收這 100 萬元,並可依法向買方請求補足剩餘的 50 萬元違約金差額。買方的最終損失為 150 萬元。
    • 狀況 B:買方已支付簽約、用印、完稅款共 300 萬元後違約:因 300 萬 > 150 萬,賣方僅能從中沒收 150 萬元作為違約金,並必須將剩餘的 150 萬元(300 萬 – 150 萬)無息退還給買方。買方的最終損失仍為 150 萬元。

若您還在考慮資金來源,不妨參考這篇新青安貸款完整指南,了解房貸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重點提醒:斡旋金轉定金階段的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在簽訂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前,若您是透過支付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的方式出價,且賣方已在文件上簽字同意您的出價條件後,此時買賣關係在法律上已視為初步成立。若您在此階段(尚未簽訂正式契約前)就反悔不買,後果同樣嚴重:若為斡旋金,該筆款項通常已依約定轉為「定金」,將被賣方全額沒收;若為要約書,您則可能需要依要約書約定,賠償賣方相當於總價款 3% 的違約金。因此,出價前的審慎評估至關重要,切勿輕率行事。

三、賣方違約的法律責任:「加倍返還」與買方權益主張

相較於買方違約,當賣方在契約成立後因故反悔不賣(例如房價上漲想毀約、或惡意一屋二賣),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更為嚴重,具有較高的懲罰性質,以保障買方的權益。

  • 賣方違約的賠償原則:當賣方違約導致買賣契約無法履行時,除了必須將買方先前已支付的所有價金「全數無息退還」之外,還必須依照契約約定,額外向買方支付一筆「違約金」。這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通常依契約約定採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以對買方較有利者為準):        
    • 比照《民法》第 249 條定金法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其已收取之價金(定金)。也就是說,賣方除了退還原本收到的錢,還需要額外再拿出一筆與已收價金同等金額的錢作為賠償。
    • 依契約約定按總價款比例計算:依契約約定,賣方需賠償相當於該筆房地「買賣總價款」 O% 的違約金(上限同樣不得超過總價 15%)。
           實務上,契約通常會約定以上述兩者計算結果較高者,作為賣方應支付的違約金。   
  • 買方可優先主張的權利:請求「強制履行契約」:在賣方違約反悔不賣、且該房屋的所有權尚未被惡意移轉登記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情況下,買方其實握有一個更強大的權利選項: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不請求違約金,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強制賣方履行買賣契約」,要求法院強制命令賣方必須依照原契約約定,將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方。這項權利尤其適用於買方認為該房屋具有特殊價值、難以被其他物件取代、且房價在簽約後已有顯著上漲的情況。
  • 留意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請求時效:若賣方違約是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引起,買方欲主張權利(請求修繕、減少價金或解約),則必須留意《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應於發現瑕疵後的六個月內通知賣方,並可依法向賣方請求權利,此權利自交屋後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四、違約爭議的實務處理步驟與法律救濟途徑

當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幸發生違約爭議時,無論您是守約方或違約方,都應保持理性、積極溝通,並依照以下途徑尋求解決,而非僅憑個人情緒或口頭爭執:

  1. 第一步:釐清違約事實、檢視契約條款:首先應冷靜下來,客觀地確認是哪一方、在哪一個付款或履約環節出現了違約狀況。同時,拿出雙方簽署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仔細檢視其中關於該違約情境所約定的「違約罰則」條款、契約中是否有約定違約發生時應如何進行「通知與催告」的程序,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2. 第二步:透過「存證信函」進行書面催告與意思表示:對於「遲延給付」(例如買方遲交價金、賣方遲延交屋)的違約行為,守約方應依據契約約定或《民法》規定,委請律師或代書,以郵局「存證信函」等留有正式紀錄的書面方式,向違約方進行「催告」(白紙黑字、限期要求對方履行契約義務),並給予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例如 7 至 15 日)。此催告程序不僅是給予對方最後一次履約的機會,更是未來若需解除契約或提起訴訟時,證明對方確實違約、且我方已盡到法定通知義務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樣地,若要主張解除契約或行使其他權利,也應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為之。
  3. 第三步:尋求專業協商與第三方調解(非訴訟途徑):若違約情事相對輕微、或雙方仍有協商意願與空間,可優先透過以下非訴訟的途徑尋求專業協助、化解爭議:
    • 請求原承辦房仲/代書居間協調:請原先協助處理該筆交易的房仲經紀人或代書(地政士)出面,居中了解雙方爭議點並協助溝通協調。
    • 向地方政府消保單位申訴:若買方具有消費者身份,且交易對象為企業經營者(如建商、房仲公司),可向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介入處理。
    • 申請專業機構或公所調解: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各縣市的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地政士公會申請調解,由具備專業知識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尋求共識。
  4. 第四步: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法律途徑):若爭議涉及金額龐大、案情複雜,或經過前述協調調解程序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最終只能委請律師,備妥相關證據(買賣契約、金流證明、催告函件、鑑定報告等),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官依據法律及證據做出判決。可主張的訴訟類型包含: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請求「強制履行契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損害賠償」等。
金流安全是預防違約糾紛的關鍵防線:善用履約保證

觀察實務上絕大多數的不動產買賣違約爭議,最終都與「錢」的支付或返還有關(買方付不出錢、賣方不願退錢)。因此,在簽約時即採用「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制度(由具公信力的建築經理公司或銀行設立專戶,依契約約定階段性控管買方支付的價金),是預防此類金流風險與違約糾紛的最有效機制。履保專戶能確保在買方違約時,買方已付價金(扣除違約金後)能順利返還;在賣方違約時,買方已支付的價金也能安全無息地退還,大幅簡化了違約後金流追討的複雜性與不確定性,強烈建議所有買賣雙方採用。

了解更多關於簽約與違約責任的官方資訊,可參考不動產交易安全資訊,確保買房流程安全可靠。

五、不動產買賣違約實務 Q&A

Q1: 買方在簽訂買賣契約後,突然發現申請的銀行貸款成數不如預期(例如預計貸 8 成,銀行只核准 7 成),導致自備款不足無法支付尾款,這樣算是買方違約嗎?

A1: 這要看買賣契約中是否有明確約定「貸款不足的處理方式」而定。若合約中已依內政部範本精神,明確加註類似「若因非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例如銀行對標的物鑑價不足、或受金融政策變動影響),致使核准貸款金額不足預定貸款金額達 OOO 元時,買方得於接獲通知後 O 日內補足差額,或選擇無條件解除契約,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之但書條款,則買方可依約主張解除契約,且不需負擔違約責任(賣方應無息退還已收價金)。但若合約中沒有此類但書條款,或者貸款不足的原因是可歸責於買方個人信用問題,則買方未能依約定期限補足尾款差額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遲延給付價金」,經賣方合法催告後仍不履行,即構成買方違約,需依約賠償賣方違約金。

Q2: 賣方在簽約後,發現房價市場行情突然大漲,因此反悔不想賣了,甚至想把房子賣給出價更高的第三人(一屋二賣),買方可以怎麼做才能保障權益?

A2: 這是典型的賣方惡意違約情境,買方有以下兩種主要的權利主張方式:1. 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高額違約金:依據契約約定(通常為已收價金加倍返還,或總價款 15%),請求賣方全額退還已收價金,並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2. (更推薦)請求法院判決「強制履行契約」:若該房屋對買方具有特殊價值或不可替代性(例如學區、地點唯一),且房屋的產權尚未被賣方惡意移轉登記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買方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強制賣方履行買賣契約」,也就是要求法院強制命令賣方必須依照原契約約定,將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方。在房價明顯上漲的情況下,請求強制履行、取得房屋所有權,通常是買方最有利的選項。

Q3: 買方交屋後才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或其他重大瑕疵),但契約上有註明「按現況交屋」,賣方還需要負責嗎?

A3: 賣方仍然需要負責! 依據《民法》第 354 條及第 359 條、第 360 條等規定,出賣人對於其所出售的標的物,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保證該物在交付時具備約定品質及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所謂「按現況交屋」條款,僅能免除賣方對於買方在簽約時已知悉或依通常檢查即可發現之瑕疵的擔保責任,但對於簽約前已存在、卻被隱瞞或難以發現的「隱藏性瑕疵」(例如嚴重漏水壁癌被重新粉刷掩蓋、海砂屋、輻射屋等),賣方依法仍須負責。買方應在發現瑕疵後的六個月內,以存證信函等方式通知賣方主張瑕疵擔保權利,可請求修繕減少買賣價金,若瑕疵嚴重者甚至可請求解除契約。此權利自交屋後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Q4: 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解除契約(例如合意解約),但對於已經支付的代書費、仲介費、履約保證費等相關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A4: 在雙方都合意解除契約,且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即沒有違約金問題)的情況下,對於那些已經實際支出且無法退還的相關費用(通常包含:簽約時的代書費、已支付的部分仲介服務費、履約保證開戶及作業費、銀行貸款申請相關費用如開辦費/徵信費等),應優先依照原買賣契約書中是否有關於「契約解除後費用負擔」的約定來處理。若契約中無明確約定,則可參考市場慣例進行協商:1. 已產生的代書費與履約保證費:因雙方皆受益於契約審核與金流保障,通常會協議由買賣雙方平均分攤2. 仲介服務費:因買賣契約最終未完成,仲介原則上不得向雙方請求全額服務費,但依《民法》居間規定,仲介仍可請求其已付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已支出的廣告費、謄本費、交通費等,需提出單據)。實際分攤方式仍需視個案情況與雙方協商結果而定,若協商不成也可尋求調解。

Q5: 我可以因為房仲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有「誇大不實的話術」或「隱瞞」某些房屋缺點(例如附近有宮廟但沒說),就在簽約後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

A5: 有機會,但舉證難度較高。這類主張通常是試圖依據《民法》關於「意思表示錯誤」(被誤導而簽約)或「被詐欺」(被故意欺騙而簽約)的規定,來向法院訴請「撤銷」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買方**必須**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1. 房仲或賣方確實有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或保證,或「故意隱瞞」足以影響交易價格或意願的重大資訊(例如隱瞞兇宅事實、誇大房屋增建面積、虛報行情等);2. 買方是因此受騙或產生錯誤判斷,才會簽訂契約3. 必須在發現錯誤或詐欺情事後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由於舉證責任在買方,且對於何謂「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重大資訊」常有爭議,需要有人證(例如錄音)、物證(例如房仲提供的虛假文宣、不實的不動產說明書)或明確的書面證據才能提高成功機率。遇到此情況,強烈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證據力與後續法律策略。

六、結論:權益保障,始於對契約精神的尊重與理解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作為規範人類社會中最重大交易之一的法律文書,其嚴謹性與重要性不言而喻。契約一旦經由買賣雙方審慎考慮、自願簽訂,便如同在法律上立下了一個神聖的盟約,將雙方緊密地綁定在一個共同的權利義務框架之中。任何一方後續若未能依約履行,其所引發的違約行為,都將不可避免地為守約的另一方帶來實質的財產損失、時間耗費與精神壓力。

TWProbe 在此提醒所有即將或正在進行不動產交易的市場參與者,無論您扮演的是買方還是賣方角色,對於契約書中所載明的每一項條款——從基本的標的物資訊、價金支付期程,到複雜的違約罰則、解約條件、瑕疵擔保責任範圍等——都必須在簽下您寶貴姓名之前,就達成完全、透徹的理解與共識。預防永遠勝於治療。最好的風險管理策略便是:在簽約前就審慎評估自身的財務履約能力(避免買方無力付款違約)、誠實揭露已知的屋況與產權資訊(避免賣方隱瞞瑕疵違約)、並堅持採用履約保證機制以確保交易金流的安全。若不幸遭遇違約爭議,則應保持理性,先透過正式的書面「催告」程序釐清事實、固定證據,並優先依循專業的協商、調解管道尋求解決。對契約精神的深度理解與由衷尊重,是保障您動輒數百萬、數千萬資產安全、確保房地產交易得以圓滿成功的唯一正途。

延伸閱讀:掌握房產法規與稅務全貌

本文針對單一議題進行解析。若您需要完整的資產保護架構,從簽約避險、持有期間的節稅規劃到最終的資產傳承策略,請參考我們的年度核心報告:

2025 台灣房產法規稅務全書:從簽約、稅制優化到資產傳承的終極指南

常用官方資源與工具

學生套房投資指南:大學城投報率與少子化影響分析

學生套房投資一直是許多台灣人夢想的收租途徑。大學城周邊房產曾因穩定學生客源而被譽為「收租聖地」,吸引大量投資人。然而,少子化與學生租屋偏好的改變,使這些投資區域逐漸分化,傳統套房設計不再吸引人,銀行貸款政策也日益嚴苛。本文將深入解析學生套房投資的機會與風險,提供完整的策略指南。...

Read More »

斡旋金出價解析:法律效力、違約風險與聰明選擇

斡旋金是購屋出價中最常見的方式之一,當您找到理想房屋、心動不已時,支付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即成為正式出價的關鍵步驟。許多首購族對這兩者差異不清,而斡旋金的法律效力、操作流程及違約風險與要約書截然不同。一旦賣方同意,斡旋金可能立即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準買賣契約,本文將深入解析斡旋金定義、法律依據、優缺點與違約風險,並提供不同情境下的安全選擇策略。...

Read More »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