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112 年度聲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張O慧
相 對 人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O民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96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裁定摘要)
- 法令依據:
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錄音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本院認定:
- 經查,聲請人(張O慧)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前案)之當事人,符合聲請資格。
- 聲請人已敘明聲請理由:係因兩造現於本院另有他案爭訟中(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5號事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為釐清前案(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和解協調過程之實際內容,以確定他案(112年度訴字第755號)爭執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否已於前案和解時拋棄(即「一事不再理」爭議),此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 法院認定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法院並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特予裁示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O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O玉
本案相關實務問答 (Q&A)
Q1:這份裁定是什麼?它在整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A1:這是一份「證據保全」性質的程序裁定。它顯示原告(買方)在後續的「瑕疵擔保訴訟」(112訴字755號)中,為了反駁建商「一事不再理」的主張,需要調閱前案「遲延交屋訴訟」(111重訴296號)的和解錄音,以證明當時雙方和解的範圍(口頭討論的內容)並不包含後來才發現的「穿樑施工瑕疵」。這份裁定(112聲181號)的獲准,是買方為了贏得後續訴訟的關鍵一步。
Q2:為什麼法院准許交付法庭錄音?不是應該保密嗎?
A2:法庭錄音確實涉及隱私,但《法院組織法》允許「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時,聲請交付。本案中,聲請人(原告)需要錄音來證明前案和解的真實範圍,以維護其在後案的訴訟權益,這就是合法的理由。但法院也同時嚴格限制,取得錄音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否則可能違法。
Q3:這份裁定對購屋者有什麼啟示?
A3:最大的啟示是:「妥善保存所有談判與和解的證據」。
- 在法庭上進行和解協商時,所有的口頭對話都會被錄音,這些錄音未來都可能成為釐清和解範圍的關鍵證據。
- 如果您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務必請律師確保和解筆錄上的文字範圍界定清楚。
- 若未來發生新的爭議(如此案的「瑕疵擔保」),記得可以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聲請交付先前開庭的錄音,以還原當時的談判真相。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為判決書原文之摘要或結構化呈現,僅供法律參考與教育目的。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判決書原文中之個人名稱均已依本站規範進行匿名化處理。
判決結果僅針對個案事實,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在進行任何房產交易、債權協商或法律行為前, 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地政士或不動產顧問,以獲取最準確、最符合您個案情況的法律意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112 年度聲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112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張O慧
相 對 人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O民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96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裁定摘要)
- 法令依據:
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錄音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本院認定:
- 經查,聲請人(張O慧)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前案)之當事人,符合聲請資格。
- 聲請人已敘明聲請理由:係因兩造現於本院另有他案爭訟中(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5號事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為釐清前案(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和解協調過程之實際內容,以確定他案(112年度訴字第755號)爭執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否已於前案和解時拋棄(即「一事不再理」爭議),此屬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 法院認定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法院並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特予裁示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O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O玉
本案相關實務問答 (Q&A)
Q1:這份裁定是什麼?它在整個訴訟中扮演什麼角色?
A1:這是一份「證據保全」性質的程序裁定。它顯示原告(買方)在後續的「瑕疵擔保訴訟」(112訴字755號)中,為了反駁建商「一事不再理」的主張,需要調閱前案「遲延交屋訴訟」(111重訴296號)的和解錄音,以證明當時雙方和解的範圍(口頭討論的內容)並不包含後來才發現的「穿樑施工瑕疵」。這份裁定(112聲181號)的獲准,是買方為了贏得後續訴訟的關鍵一步。
Q2:為什麼法院准許交付法庭錄音?不是應該保密嗎?
A2:法庭錄音確實涉及隱私,但《法院組織法》允許「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時,聲請交付。本案中,聲請人(原告)需要錄音來證明前案和解的真實範圍,以維護其在後案的訴訟權益,這就是合法的理由。但法院也同時嚴格限制,取得錄音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否則可能違法。
Q3:這份裁定對購屋者有什麼啟示?
A3:最大的啟示是:「妥善保存所有談判與和解的證據」。
- 在法庭上進行和解協商時,所有的口頭對話都會被錄音,這些錄音未來都可能成為釐清和解範圍的關鍵證據。
- 如果您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務必請律師確保和解筆錄上的文字範圍界定清楚。
- 若未來發生新的爭議(如此案的「瑕疵擔保」),記得可以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聲請交付先前開庭的錄音,以還原當時的談判真相。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為判決書原文之摘要或結構化呈現,僅供法律參考與教育目的。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判決書原文中之個人名稱均已依本站規範進行匿名化處理。
判決結果僅針對個案事實,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在進行任何房產交易、債權協商或法律行為前, 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地政士或不動產顧問,以獲取最準確、最符合您個案情況的法律意見。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