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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李O祐

訴訟代理人 陳O婷律師

複代理人  洪O安律師、王O文律師

被 告  朱O民

訴訟代理人 林O生律師

複代理人  朱O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摘要 (判決核心要旨)

壹、程序方面(訴之變更):

原告原起訴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稱同)500萬元本息。(2)被告應偕同原告結算兩項投資案之投資報酬與虧損狀況。嗣原告撤回第(1)項聲明,並變更聲明為:(1)被告應偕同原告結算兩項投資案之投資報酬與虧損狀況。(2)原告於被告為前項計算報告前,保留給付之聲明。法院核其所為,係屬補充法律上陳述與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投資結算爭議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主張其原投資 500 萬元於系爭汐止建案,後因該建案不再開發,遂與被告合意將 500 萬元投資款轉移至系爭板橋建案,約定原告可分配利潤。惟系爭板橋建案早已完銷多時,被告卻拒絕提示帳冊憑證,亦不偕同原告結算兩建案之總利潤與總虧損,致原告無從結算應得報酬。爰依系爭板橋契約及民法合夥相關規定,訴請被告協同結算。

二、被告抗辯理由:

被告抗辯稱,因系爭汐止建案虧損巨大,經結算後系爭板橋建案之利潤已被虧損抵銷。兩造已於 113 年 1 月 25 日達成協議並簽署系爭協議書,由被告開立 500 萬元支票交付原告,以為「全部結算清償」完畢,故原告已無權利再請求協同清算或給付報酬。

參、法院判斷核心 (意思表示合致):

法院經查,兩造爭執點在於系爭建案是否已經結算完畢。本院勘驗兩造於 113 年 1 月 25 日長達數小時之錄音譯文系爭協議書,做出以下認定:

  1. 結清協議成立:依錄音譯文顯示,被告雖表示結算後原告投資款因虧損僅剩 484 萬餘元,但仍提出「如果當日要結案,就是完全了結之意,不要之後有其他意見」,並提出以 500 萬元作為全部結算。原告配偶吳O蓮雖曾表示需時日詳細看帳,但原告本人最終在錄音檔中回覆「好,即期票好了」,並親自在「茲李O祐投資朱O民君之汐止案及板橋案共計500萬元,今日已全部結清。」的協議書上簽名。
  2. 意思表示合致:法院認定,原告於書面上簽名表示「全部結清」並簽收 500 萬元支票,此「表現在外之意思表示」已明確顯示其同意當日以 500 萬元結清系爭建案,兩造關於結算的協議已然成立。
  3. 真意保留不影響協議:縱使原告內心或其配偶仍有「之後再看帳」的想法(此乃真意保留),但依錄音譯文,被告從未表示同意「先行返還500萬、日後再慢慢結算」,且被告對帳之意思亦不影響「當日結清」的協議。依民法規定,此種不為被告所知悉的內心保留,不影響雙方已達成結算協議的效力。
  4. 訴訟請求駁回:基於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兩造既已就系爭建案合意以 500 萬元結算完畢,原告已無其他權利,其再依民法合夥等相關規定請求被告協同結算,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O雲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O英

本案相關實務問答 (Q&A)

Q1:本案原告(投資人)敗訴的關鍵是什麼?

A1:關鍵在於法院認定雙方已「意思表示合致」。儘管原告方在談判過程中曾表示想看帳,但最終原告本人親自在「今日已全部結清」的協議書上簽名,並收下了 500 萬元的即期支票。法院認定,這個「表現在外」的簽名行為,效力大於原告「內心」可能保留的(真意保留)想法。因此,法院判定結算協議成立,原告不得再請求結算。

Q2:什麼是「真意保留」?為什麼它不能推翻協議?

A2:「真意保留」又稱「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6條),是指一個人說出 A話,但他心裡想的是 B,而且對方並不知道他心裡想的是 B。在本案中,法院可能認為,即使原告心中想的是「我先拿錢,之後再慢慢看帳」,但這個想法並未讓被告(朱O民)知道。因此,原告簽下「全部結清」的行為,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不能因為他內心另有盤算而推翻已成立的協議。

Q3:這份判決對於房地產合夥或投資糾紛有什麼重要啟示?

A3:「白紙黑字」的協議書效力極強!        

  • 不要輕易簽署「結清」文件:在您尚未完全對完帳目、確認所有盈虧細節之前,切勿簽署任何帶有「全部結清」、「拋棄其餘請求」或類似字眼的協議書或和解書。
  • 錄音無法取代書面:雖然本案有錄音,但錄音內容反而證實了被告有提出「要結案就全部結清」的條件。如果您在談判中不同意,應明確拒絕,並在書面文件上載明「僅先受領部分款項,保留其餘結算權利」。
  • 法律只看證據:法院最終是依據協議書(白紙黑字)錄音譯文(客觀證據)來判斷雙方的「表意」,而非揣測當事人的「內心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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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為判決書原文之摘要或結構化呈現,僅供法律參考與教育目的。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判決書原文中之個人名稱均已依本站規範進行匿名化處理

判決結果僅針對個案事實,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在進行任何房產交易、債權協商或法律行為前,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地政士或不動產顧問,以獲取最準確、最符合您個案情況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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