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113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李O祐
訴訟代理人 陳O婷律師
被 告 朱O民
訴訟代理人 粘O權律師、粘O旻律師
裁判費核定與法源依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則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主張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預備之訴(如先位、備位之訴),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故採最高價額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聲明內容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項聲明:
- 先位聲明(具體金額): 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投資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
- 備位聲明(結算請求): 被告應偕同原告結算兩造間「菲律賓農業開發事項」投資案契約之投資報酬與虧損狀況,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於結算前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
法院核定價額分析
- 先位聲明價額: 請求返還2,400萬元投資款,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400 萬元。
- 備位聲明價額(結算請求): 該訴訟係因財產權起訴,但其利益不能核定,不能逕以原告投資金額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466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核定為 165萬元。
- 最終核定價額: 本件為先位與備位之訴競合,應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貳仟肆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
依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貳萬參仟貳佰元。
裁定結果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O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O英
本案相關實務問答 (Q&A)
Q1:這份裁定是什麼?它在「菲律賓農業開發」案中代表什麼?
A1:這是一份「程序裁定」,是原告(李O祐)向被告(朱O民)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的起點。法院在正式審理內容前,必須先依法計算原告請求的「訴訟標的價額」(總價值),才能算出原告應繳納多少「裁判費」(訴訟規費)。本案裁定原告的請求總價值為 2,400 萬元,並要求他必須在 5 天內補繳 223,200 元的裁判費,訴訟才能正式開始。
Q2:法院如何計算出 2,400 萬的價額?為何「結算請求」只算 165 萬?
A2:法院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 的「競合擇高」原則。
- 先位聲明:原告要求返還 2,400 萬元,價額明確。
- 備位聲明:原告要求「結算盈虧」,因盈虧不明,價額不能核定。
- 法院核定:對於「不能核定」的財產訴訟,法院依法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目前 150 萬元)加 1/10」計算,即 $ 150 \text{ 萬} \times 1.1 = $ 165 萬元。
- 最終結果:在 2,400 萬和 165 萬兩個請求中,法院取價額最高者,故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 2,400 萬元。
Q3:這份裁定對房產投資或合夥有什麼啟示?
A3:這份裁定揭示了提起「多重聲明訴訟」時的成本計算方式。
- 訴訟成本考量:如果您要提告,同時主張「返還本金」(金額明確)和「結算分紅」(金額不明確),法院會以金額較高者(通常是返還本金)來計算您必須先繳納的裁判費。
- 請求權的選擇:原告律師採取「先位」、「備位」聲明是一種策略。先位請求(返還2,400萬)若被法院認定成立,法院就無須審理備位請求(結算);若先位被駁回,法院才會接續審理備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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