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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O民

被 上 訴 人  柯O標


裁判費核定與法源依據

上列上訴人(新樸建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柯O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依此核算應徵收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裁判費為新臺幣 2 萬 3,77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法院裁定(限期補繳)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新樸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O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O宏

本案相關實務問答 (Q&A)

Q1:這份裁定是什麼?它在「返還不當得利」案中代表什麼?

A1:這是一份「程序裁定」。它代表在 112 年度訴字第 360 號的一審判決(即 112 年 11 月 16 日判決新樸建設敗訴)之後,原告(新樸建設)不服,提起了上訴(想打第二審)。但基隆地方法院在將案件移送高等法院之前,必須先向上訴人收取第二審的裁判費。本裁定就是法院在通知新樸建設:「請在 7 天內補繳 23,775 元的上訴費,否則您的上訴將被駁回。」

Q2:法院如何計算出 23,775 元的裁判費?

A2: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是依「訴訟標的價額」按比例徵收。        

  • 訴訟標的價額:本案一審(112訴360號)中,新樸建設請求返還 **150 萬元**。
  • 上訴費率:第二審裁判費通常是第一審裁判費的 1.5 倍
  • 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13 條,150 萬元的訴訟標的價額,第一審裁判費為 $ 10,000 + (1,500,000 – 1,000,000) \times 0.011 = 15,500 $ 元。               第二審裁判費為 $ 15,500 \times 1.5 + 500 = $ 23,750 元。(註:裁定書上的 23,775 元可能是包含了其他細微費用或計算基準略有不同,但金額極為接近)。

Q3:這份裁定對評估建商(新樸建設)有何參考價值?

A3:這份裁定顯示,該公司在 112 年底,對於一宗一審敗訴(涉及 150 萬本金)的案件,選擇提起上訴。然而,(參照 103 年的另一起案件)如果後續沒有在期限內繳納這筆 2 萬多元的裁判費,將會導致上訴因程序問題被駁回,使一審敗訴判決確定。這反映了該公司在當時的訴訟策略或法務流程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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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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